17世纪的政治体制
17世纪,联邦由不同的领地组成,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的自由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
各州间甚至在存在巨大的差异。居民的权利与他们的地位和所在州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六个乡州定期举办被称为 人民大会的会议,男性居民可在会议上决定本州的重要事务。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市镇都有权参加这种会议,级别较高的管理职位由少数几个家族的人员担任。
苏黎世、巴塞尔、沙夫豪森等州的市政府主要掌握在 行会手中。加入行会需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标准,这就意味着,除了其他条件外,来自农村地区的居民没有机会发挥任何政治影响力。
伯尔尼、琉森、弗里堡和索洛图恩等其他城市由贵族管理。这意味着,少数几个家族管理着都城,而其他普通市民根本没有发言权。在伯尔尼,统治者被称为阁下。
所谓的 "公共领地"由地方长官进行管理。这些 地方长官 由不同的州轮流指派。由于大多数州都信奉天主教,因此担任地方长官的天主教徒比新教教徒多。这不仅使得信奉新教的居民与信奉天主教的地方长官之间的关系紧张,也使得各州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
这种情况在 臣服的领地 要好一些,例如在被伯尔尼统治的沃州,伯尔尼地方长官与当地代表共同进行管理。
由各州代表组成的公共组织是 议会,但该组织没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