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7世紀,聯邦由不同的領地組成,不同地區的居民享受的自由因地域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

各州間甚至在存在巨大的差異。居民的權利與他們的地位和所在州的政治體制密切相關。
六個鄉州定期舉辦被稱爲 人民大會的會議,男性居民可在會議上決定本州的重要事務。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市鎮都有權參加這種會議,級別較高的管理職位由少數幾個家族的人員擔任。
蘇黎世、巴塞爾、沙夫豪森等州的市政府主要掌握在 行會手中。加入行會需要滿足非常嚴格的標准,這就意味著,除了其他條件外,來自農村地區的居民沒有機會發揮任何政治影響力。
伯爾尼、琉森、弗裏堡和索洛圖恩等其他城市由貴族管理。這意味著,少數幾個家族管理著都城,而其他普通市民根本沒有發言權。在伯爾尼,統治者被稱爲閣下。
所謂的 "公共領地"由地方長官進行管理。這些 地方長官 由不同的州輪流指派。由于大多數州都信奉天主教,因此擔任地方長官的天主教徒比新教教徒多。這不僅使得信奉新教的居民與信奉天主教的地方長官之間的關系緊張,也使得各州之間的關系變得緊張。
這種情況在 臣服的領地 要好一些,例如在被伯爾尼統治的沃州,伯爾尼地方長官與當地代表共同進行管理。
由各州代表組成的公共組織是 議會,但該組織沒有約束力。